雙學三子因公民廣場案,而被律政司要求改判囚禁,目的是利用「案底」一點阻礙想參與民主運動的香港人。而今天終審法院判決上訴得直,不需要入獄。大部份人就已經舉腳歡呼,說「法治勝利」、「真理仍在」。我只想說,看過法院判詞才判斷吧。
終院://原審裁判官顯然知悉:判刑須具阻嚇性這因素、涉案集結的大規模性質、發生暴力衝突的風險、上訴人明白參與行動的人與保安人員及警方之間可能發生衝突、上訴人知道至少會有部分保安人員受傷是無可避免的,及上訴人之前已進行了合法集會,和示威者沒有絕對權利進入前地。//
//但法庭給予這些動機的比重必隨案件的實際情況而異,而罪犯的理想是否可取,法庭亦不予評價。在廣泛理解之下,公民抗命亦要求示威者預期及接受懲罰,採取的行動亦須是和平非暴力。//
//該行爲是他們在抗議政府提出的憲制改革建議時作出的。涉案行爲已違反刑事法和涉及暴力,因此不是和平、非暴力,所以在判刑時以公民抗命爲由作出的輕判請求,應得的比重甚少。//
終院有混淆視聽之嫌,不少人至今仍未搞得清何謂「公民抗命」及「暴力反抗」。當時上訴庭指他們助長歪風,以遊行示威為借口,煽動多人共同參與示威,鼓取違法行為。而來到終院時,雖引用周諾恆案中對於「公民抗命」的定義,但在這次判決全文中,卻不能完全引用到這案身上。既然法庭都確定是爲了導致法律上或社會上的改變,所作出的違法行爲。為何仍說「公民抗命爲由作出的輕判請求,應得的比重甚少」,強調著「明知與保安、警察發生衝突」,單憑這一點就確定為不是公民抗命中的和理非,會否缺乏了一點說服力?
終院一方面以刑罰無追溯期作庇護,一方面卻不斷肯定上訴庭的判決準則,其後更強調日後有同類案件時,應以該次上訴庭判決的原則辦事。這意指日後律政司能以大條道理把所有示威者困進監倉之中,成為一個又一個的政治犯。這顯然令公民抗命的概念變得模糊,而且日後會如何界定社運中的暴力,這已是值得擔憂的事情。
大家看過《逆權司機》、《1987》都知道,韓國的民主運動經過多年,才被政府承認是為韓國憲制及民主作出貢獻,而且文在寅於去年正式開展平反「光州事件」及「六月民主運動」的工作,在法律中把社運人士更正為「真正透過公民抗命爭取解除獨裁體制」。我不希望日後的香港,要經過多年,才能正視昔日雨傘運動等公民抗命的社會運動,並透過法律來正式平反。
要記住一點,香港政府仍把公民抗命為「完全違法,需入獄」的徹底罪行,與「暴動」仍形成一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