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7日,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收到香港員警上門送來的通知書,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按社團事務主任(同為警務處助理處長)建議,考慮引用《社團條例》禁止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警方用長達800頁的檔,記錄陳浩天及其黨在記者會、網台節目、社交平臺言論等內容,推論出香港民族黨「危害國家安全」、「對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有害」、「危害他人權利和自由」。
陳浩天是香港歷史上首位因政治主張被香港政府取消立法會參選資格的人,而他所建立的民族黨被取締,也是香港主權移交後,首個被政府引用《社團條例》來取締的政治組織。
《社團條例》第8條(1)(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搆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
《社團條例》是一部殖民色彩很強的法例,在滿清被推翻、社會反殖思潮興起時制定,最初目的是加強政府對社會的控制,之後香港工人運動不斷,三合會等黑社會社團興起,為了強化員警的權力,限制「與香港殖民地的和平及良好秩序有抵觸的非法目的」的社團,在1949年進行修訂,規定所有在港社團必須實行註冊制。直至1992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訂立後,《社團條例》才由註冊制改為通知制,逐漸放開公眾的集會和結社自由,但97回歸後,臨時立法會又將通知制度改回註冊制,至今《社團條例》仍是一個爭議性很大的法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也多次建議特區政府檢視條例,確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結社自由的權利在香港能充分得到保障。
2016年成立的香港民族黨,實際上還並不是一個合法的社團組織。民族黨成立之初,立即受到港澳辦、中聯辦、律政司等多個政府機構的反對和高度關注,香港註冊處以「政治原因」為由拒絕香港民族黨申請成為註冊公司,其亦無法在銀行開立帳戶。在這樣不受認可的環境下,又不能接受捐款,民族黨在香港社會的活躍範圍和程度是相當受限的。當前政府高調且迅速的處理掉這樣一個政治組織,延伸出兩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其一是既然不是註冊社團,《社團條例》如何適用於香港民族黨,其二是香港民族黨到底做了什麼事情,讓它可以被「火速消滅」?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面對第一個問題的出來回應:「任何一個人以上的組織已經是一個社團」。話語剛出就引來不少爭議,雖然《社團條例》有羅列可以豁免的組織,例如職工會、法團校董會等,其餘組織均受《社團條例》規管,但「組織」一詞仍有不明確的法律解釋和定義,比如三五好友聚集討論「獨立」話題是否也會被《社團條例》規管。
直接看去,香港民族黨確是一個右翼「播獨」的組織,政府取締有其合理,但是根據社團事務主任提供的搜證證據,香港眾新聞整理出香港民族黨成立至今如何「主張港獨、不排除運用武力、煽動仇恨內地人」的事蹟,發現這個成立逾兩年的組織,最近1年半都不活躍,有7個月涉及政府控訴的名目,甚至一件事都沒有做。事實上,香港民族黨一直被本土陣營詬病「聲明黨」,即指該黨只會發聲明,而沒有訴諸行動,更無「勇武抗爭」的「壯舉」。筆者甚至機緣巧合接觸到香港民族黨的召集人陳浩天,本人也都表示受制於非註冊社團的限制,無法在現實層面實現其綱領目標。
在中美貿易戰進行的如火如荼、國內經濟下行、疫苗、性侵等社會事件頻發,政治局勢不清晰的時刻,「港獨」舊話重提,將這樣一個幾近沉寂的組織突然打倒,很難簡單的否定背後其他目的。曾經有很多朋友關心,香港的「獨」到底有多「毒」,真的是如傳媒渲染的有一方勢力、能「呼風喚雨」,或是真能「稱霸一方」、「建國立憲」?簡單說,港獨在香港並沒有市場:香港眾志雖然本土,但並非支持港獨,且擁有較多市民尤其是年輕人的支持,因為其代表了新生政治力量,近年更由爭取選舉轉向關注社群,在諸多的政治逆流中越挫越勇,如剝奪羅冠聰議員資格,DQ周庭候選人資格,雙學三子被判入監等等,本土民主前線因其極右翼的抗爭,梁天琦重判七年,黃台仰外逃歐洲,在法律層面已經讓這個本土最為激進的組織偃旗息鼓,至於青年新政之類,一早已被梁頌恒、游惠禎二人的宣誓風波拍打的動彈不得。而香港民族黨一個努力「公開港獨」又在本土運動上毫無寸進的「政治弱雞」,說其「躺著也中槍」恰好不過。
而湯家樺之流再一次用無知證明他的政治醜態,稱對於所謂「港獨」要速戰速決,在香港民族黨未行動之前就要起訴,不論組織活躍或者沉寂。這既是對普通法「無罪推定」的無知凸顯,更是其急於政治表態的醜態畢露。
雨傘運動後,本土組織如雨後春筍出現在香港的土地上,民間抗爭意識和行動愈發強烈,梁政府一步步拉大社會矛盾,挑起不同派別的矛盾,以威權姿態壓制民眾的訴求,而林特所謂的「修補社會撕裂」和「大和解」,借助人大釋法、法律賦予的行政力量來改善社會,實則在間接影響公民空間,相比梁政府是更為高級、也是更得北京歡心的。如將23條拆散融合在《社團條例》之中,在不導致社會較大反對的情況下達到震懾民眾的效果,同時不影響其他政策的推行,溫柔的給香港送服下「國家安全」這一粒橡皮糖,其實最為可怕。
政府通過限制社團自由來影響言論和結社自由,陳浩天不能以民族黨召集人的身份繼續發言和進行社會運動,恰恰這個人身上已經打上民族黨的烙印,當他再一次舉起「香港獨立」的大旗,是否會受到刑事罪罰,結果是未知的,在時風愈左的世代下,《社團條例》可能是拘捕和懲處香港獨派人士的一把利劍。而香港民族黨所代表的「講獨」黨,成為23條立法前的第一個犧牲品。而這足以證明,他們殺了一個黨,其實想要殺的不是這個黨,而是這個黨裡的人。
陳浩天和民族黨所能爭取的出路,便是讓法庭來司法覆核政府部門的決定,而近年香港的司法體系裡,終審法院往往能對公民社會和公民權利有相對客觀的判決,寄希望於終審法院,期間長時間的等待也讓屆時的香港充滿未知。而法庭之上,尚且有人大的決定,「國家安全」這粒橡皮糖如何拿捏在於法庭,當法庭不歸順,勢必又是一場風波。讓法庭表態,是自上而下的左的思潮興起,文革時代「甯左勿右」的惡疾,仍然在香港這片土地生根發芽。
簡單而言,這是一個「港獨」講得唔講得的問題,這是一個異議是否可以被合理接收的問題。因為香港民族黨是一個沒有什麼人支持、甚至本身也是沒有什麼實力的組織,23條未立法,但是其中的元素已經在臨時立法會時期加進了其他條例,是否可以問,既然有法律可以規範到23條想要規範的東西,那還要它幹什麼呢?很多人不清楚香港民族黨在香港的位置,便會輪番轟炸;一個「因言獲罪」的政黨,成為眾矢之的之餘,有人說它是鬼,但真正的民主社會,往往是不怕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