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香港職工會聯盟
二零一七年是香港主權移交二十周年,也是集體談判權被廢除二十周年。二十年前的十月,臨時立法會通過廢除剛立法四個月的《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法例。香港特區政府和中國政府對集體談判權的法例,何其忌憚,決心廢之而後快。
勞動三權(自由結社權、罷工權和集體談判權)為國際公認的公民權利,也是國際勞工組織(簡稱ILO)所提倡的基本人權。其中集體談判權更受到ILO重視,在國際勞工公約中,便有兩條保障此方面的權利(第九十八和一五四號公約),極力向會員國推廣。「六七暴動」之前,香港一直沒有勞工法例,要到一九六八年才立法制訂《僱傭條例》。
戰後出生的年輕一代開始重視自身權利,拒絕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直接推動獨立工運的發展。為文憑教師爭取合理薪酬成就「教協」(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創立。同年(一九七三年)大東電報局自發成立職員會,並透過工業行動迫使資方簽署第一份勞資協議,為集體談判在香港的首例。「六四」後,不同行業的獨立工會共同組成「職工盟」(香港職工會聯盟),成為香港自主獨立工運大旗手,堅持推動在香港落實勞動三權,終在主權移交前通過《集體談判權》的私人條例草案。獨立工運即是獨立於政權和政黨的民間力量,是一種社會改良的健康力量。然而,無論對於行政主導和中央集體的體制來說,卻是一種禁忌。
主權移交後,香港特區政府利用中央欽點的臨時立法會廢除《集體談判權》,成為香港有史以來最短命的法例。但仍無阻工人運動爭取集體談判權;經歷兩次全球金融風暴和沙士,政府和財團不斷利用「共渡時艱」欺騙工人,但經濟復甦後工資增長卻停滯不前,扎鐵工人、國泰空中服務員、葵涌碼頭工人等罷工,一浪接一浪成功迫使壟斷商會、跨國財團和亞洲首富讓步,訂立勞資集體協議。當中最值得重視的,是後過渡期成長的一代(通稱七十、八十後)漸漸成為工會的主力。廢法二十年後的今日,爭取集體談判權的力量開始匯流,並由年輕人奪回本屬於工人的勞動權利和工作間的民主協約權。
與香港一河之隔的中國大陸,自中共奪取政權後,以壟斷「人民」的名義專政,在建政初年就剝奪工人的罷工權,只容許工人參與生產管理和集體合同的制訂,同時禁止中華全國總工會(簡稱「全總」)以外的工會成立。自此,中國工人只能談利益分配,卻被剝奪勞動三權,這個限制至今仍存在。
「文革」後的中國猶如一片廢墟,鄧小平為了融入國際資本主義的遊戲,以改革開放名義,取消與國企工人的潛在協議,打破他們的鐵飯碗。「六四」後為了招商引資,更威迫利誘農民工進入城市打工,為外資提供廉價勞動力,創造出人類歷史上最大的流動工人群體。自此,過去的勞動法規失去效用,中國政府在一九九四年頒佈《新勞動法》、二零零八年頒佈《新勞動合同法》,為新環境劃定新的規則。
自二零一零年富士康「十六連跳」和本田南海汽車廠罷工開始,廣東以至全國各地野貓式罷工不斷,曝露了「全總」代表不了工人的事實。故此,勞動三權的倡議再次被提上議程,集體談判條例再被重新考慮,最後在「勞資政工」等力量互相角力下,二零一五年廣東省正式頒佈《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既承認工人一方可以派出談判代表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也確立中國特色的集體談判模式——「勞資政工」這四個主體的結構形態,間接承認「全總」不能代表工人。
天下沒有免費午餐,中共也不會白白賜予權利,就如上文提及的立法,也是中國工人以抗爭和被鎮壓的血淚換來的。
鄧小平為了延續改革開放,強迫三千萬國企工人下崗,國企工人則發起罷工潮維權。為了與工人重新立約,制定新勞動法,工人以「依法維權」口號,推動新一輪維權行動,讓地方政府官僚疲於奔命,最後被迫推出一個更具體的新勞動合同法。但新生代農民工並不滿足於此,自二零一零年以更激烈罷工方法,曝露「全總」的不作為,並要求新的勞資協商機制,爭取集體談判權。中國政府以抓捕、鎮壓、起訴、監控等暴力方式,打壓協助工人維權的勞權人士和民間團體,卻仍然難以平息罷工,最終只能推出一個四不像的《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